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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5064号

原告迟淑英与被告赵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迟淑英,赵春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064号

原告:迟淑英。

被告:赵春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淑英与被告赵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淑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即113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