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064号
原告:迟淑英。
被告:赵春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淑英与被告赵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淑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即113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磊 百度搜索“”
原告迟淑英与被告赵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064号
原告:迟淑英。
被告:赵春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淑英与被告赵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淑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即113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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