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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恢3号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肇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肇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薛肇宇,男,汉族,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薛肇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1997)予安郊证经字第1161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03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03)殷法执字第500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薛肇宇未履行公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薛肇宇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辉

审判员  陈捷锋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