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英文名DECONTEEBRUMSKINE),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于利比里亚共和国,国籍利比里亚共和国,大学文化,学生,被捕前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英文名SHERIFFAMARASUKU),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于利比里亚共和国,国籍利比里亚共和国,大学文化,学生,被捕前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法律援助)陈江南,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英文名BOBJACKSONJR),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于利比里亚共和国,国籍利比里亚共和国,大学文化,导游,被捕前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法律援助)沈佟奕,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小鲍勃•杰克逊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飙、代理检察员王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小鲍勃•杰克逊、辩护人陈江南、沈佟奕及翻译人员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起,一名自称是“ESEWIAIGBE”的外籍男子(另案处理)通过SKYPE社交软件结识家住普陀区六横镇的被害人王某,尔后在网聊中虚构其是在阿富汗打仗退伍的美国士兵。随后,该男子又谎称其有一个500万美元的现金包裹,希望转寄到中国由王某暂时保管,并称会由“FRANK”与其联系。2015年4月至6月,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自称“FRANK”,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小鲍勃•杰克逊先后作为翻译,多次与王某通电话、发信息,谎称收取该现金包裹需要另付手续费、海关费等各种费用,从王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62000元。其中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骗取人民币62000元;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骗取人民币52000元;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骗取人民币42000元。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与一名外籍男子配合,采用同样手段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102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李某的陈述,物证手机,银行卡交易记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为此,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提出其帮助诈骗天津李某的金额为80000元。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提出其只是为朋友提供翻译服务,不知道系诈骗,亦不知道被害人来某被骗10000元的事情,并提出其只知道帮助谢里夫•阿马拉•苏库取得了20000元。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主观恶性较小,且当庭认罪,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所分赃款明显少于其他被告人且系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一名自称是“ESEWIAIGBE”的外籍男子(另案处理)通过SKYPE社交软件结识家住普陀区六横镇的被害人王某,尔后在网聊中虚构其是在阿富汗打仗退伍的美国士兵。随后,该男子又谎称其有一个500万美元的现金包裹,希望转寄到中国由王某暂时保管,并称会由“FRANK”与其联系,王某表示同意。2015年4月至6月,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自称“FRANK”,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作为翻译,二被告人多次与王某通电话、发信息,谎称收取该现金包裹需要另付手续费、海关费等各种费用,从王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汇入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提供的银行卡内。此后,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认为分赃不公,不再提供翻译转而负责提供银行卡及提取赃款。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便让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充当翻译,二被告人以相同手段从王某处骗得人民币32000元汇入上述银行卡,并由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提取。2015年6月,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小鲍勃•杰克逊与一名外籍男子“BILL”又以同样手段在北京从王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其在两年前通过SKYPE社交软件结识一个自称是“ESEWIAIGBE”的美国军官。聊天中对方称退休后想到中国来,打算把一个500万美元的现金包裹寄给其暂时保管,“FRANK”会与其联系具体事宜,其信以为真。后一自称“FRANK”的男子先后用130××××0137、157××××3725的号码联系其,因该男子听不懂中文,又找了两个翻译分别使用130××××0621、137××××9041的号码与其联系,以支付手续费等理由让其汇款共计52000元。其记得在打了20000元后,对方换了翻译。2015年6月4日,其还前往北京去见了一个黑人,在交了10000元后还是没能拿到包裹。其被骗后曾联系过第一个翻译;(2)物证手机9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证明:从三被告人住处扣押了9部手机。其中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使用号码为157××××3725的诺基亚直板手机、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使用号码为137××××9041的诺基亚直板手机、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使用号码为130××××0621的飞利浦直板手机作案,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使用号码为188××××1375的苹果6Plus手机与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联系;(3)通话记录详单证明:2015年4月至6月,被害人王某所使用的号码为139××××0944的手机与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使用的号码为157××××3725及130××××0137的手机、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使用的号码为137××××9041的手机、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使用的号码为130××××0621的手机有频繁的联系;(4)中国建设银行舟山分行卡号为62×××73、客户名为WINTRACO的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中国建设银行汇款单、存款凭条证明:2015年4月至6月,被害人王某分十次共计汇款52000元;(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汇款单据证明: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3月14日向一个在加纳的叫“ESEWIAIGBE”的人汇款500美元;(6)飞机票一张证明: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6月4日从宁波飞往北京;(7)视听资料光盘证明: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用卡号为62×××73中国建设银行卡在ATM机取款的经过;(8)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使用微信商量诈骗事宜,后因分赃比例问题产生矛盾,继而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不再翻译转而负责取款,由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负责翻译。其中提到了被害人王某汇款的银行账号、电话号码及汇款数额,并提到了被害人王某在北京被诈骗10000元的事情;(9)护照三本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自2015年4月起担任谢里夫•阿马拉•苏库的翻译,使用137××××9041的号码诈骗中国女人。其一开始是担任翻译及负责取款,在骗取20000元后不再担任翻译,只负责取款,由小鲍勃•杰克逊担任翻译。2015年6月,被害人打电话告诉其到了北京见了“FRANK”,并给了10000元。其在微信中证实谢里夫•阿马拉•苏库收到过10000元;(11)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朋友“BILL”从“TOM”那搞到一个信息,然后其以“FRANK”名义与中国女人联系,因不懂中文,遂先后找了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和小鲍勃•杰克逊帮忙翻译,骗被害人打款。2015年6月,“BILL”在北京见了被害人并骗取10000元;(12)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接受谢里夫•阿马拉•苏库指示担任翻译诈骗中国女人。之前是由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担任翻译并取款,自其担任翻译后,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只负责取款。2015年6月,其在谢里夫•阿马拉•苏库指示下将被害人骗至北京,后“BILL”以“FRANK”名义见了被害人,并骗得10000元。事后其收到1000元。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与一名外籍男子配合,谎称系在维和部队服役的美国人要转寄现金包裹到中国,骗取家住天津蓟县的李某的信任,又以需支付手续费、空运费等费用为由从李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02000元。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小鲍勃•杰克逊在北京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6至7月,其在QQ上认识了自称是“PETER”的维和部队服役美国军人。对方称要到中国定居办学校,希望其一起参与,之后谎称要把全部财产用包裹空运至中国由其保管,让其支付空运费,其信以为真。后有一个自称外交官的人用131××××2919的号码与其联系,因语言不通,又有一个人用137××××9041的号码与其联系并要求其打款。其分四次汇款共计102000元;(2)物证黑色诺基亚直板手机1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处扣押了号码为137××××9041的诺基亚直板手机;(3)中国建设银行舟山分行卡号为62×××50、客户名为ATECHMANUFAC的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6月至7月,被害人李某分四次共计汇款102000元;(4)到案经过证明:三被告人的到案情况;(5)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的供述与辩解。关于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提出诈骗被害人李某的金额应为80000元的辩解,经查,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均证实被害人李某共计打款102000元,故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提出的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提出其只是为朋友提供翻译帮助,不知道系诈骗,亦不知道被害人来某被骗10000元的事情,并提出其只帮助谢里夫•阿马拉•苏库取得了20000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对犯罪系明知且参与其中,另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银行卡交易明细佐证,故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的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的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系中途参与犯罪,所得赃款又显著低于他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谢里夫•阿马拉•苏库、小鲍勃•杰克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我国境内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小鲍勃•杰克逊诈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谢里夫•阿马拉•苏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谢里夫•阿马拉•苏库在审查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谢里夫•阿马拉•苏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小鲍勃•杰克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迪肯提•布鲁姆斯基纳、谢里夫•阿马拉•苏库、小鲍勃•杰克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丁 龙
人民陪审员 董阿国
人民陪审员 张文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XX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