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陈曙祥,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高军辉,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曙祥与被执行人高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高军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军辉银行存款14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浩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