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执1014号

陈曙祥与高军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曙祥,高军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陈曙祥,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高军辉,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曙祥与被执行人高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高军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军辉银行存款14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浩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