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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362号

张成刚与牟良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成刚,牟良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362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刚,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牟良田,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成刚与被执行人牟良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4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3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吉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