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008号
原告:合肥宏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瞿贤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从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宏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依法将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江阴市璜塘。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宣春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