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686号
原告:定西杏园农贸市场,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杏园乡。法定代表人张俊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鹏,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洁,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街13号。法定代表人吴彦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小斌,该公司职工。
被告:荔鹏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红,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定西杏园农贸市场与被告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荔鹏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定西杏园农贸市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定西杏园农贸市场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杏园农贸市场自接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定西杏园农贸市场诉被告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荔鹏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利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