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民初1240号原告郑玉,女,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揭阳市榕东县。委托代理人刘欢生,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如潮,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告黄雁君,女,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原告郑玉诉被告陈如潮、黄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许华潜适用筒易程序,于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玉之委托代理人刘欢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如潮、黄雁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郑玉与被告陈如潮系同乡、同学关系。2015年10月16日,被告陈如潮提出其因所承包的“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医疗科研综合楼室外景观及市政配套”项目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借款;2015年11月1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连同之前所借100000元,共400000元,由两被告出具结欠原告400000元的《借条》交原告存执,期限为3个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划付了300000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共同付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偿付该款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两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2份,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借条》原件、被告陈如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2月15日前还清。证据4、中国银行《跨行汇款转账成功凭条》原件2份、《跨行人民币汇款凭证》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了相应的借款。证据5、《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原件1份,证明本案相关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诉后没有及答辩。案经开庭审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原告于2016年7月6日诉至本院。原告所诉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属至今。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定期无息借贷纠纷。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保护。两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如潮、黄雁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玉借款400000元及偿付该款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17元,由被告陈如潮、黄雁君负担;受理费原告郑玉已预交,本院不予收退,被告陈如潮、黄雁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3717元迳付原告郑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华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璇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