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025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被执行人杨巧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003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巧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巧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巧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杨巧云(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1的存���人民币64393.3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仙良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