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4422号
原告:杨占云,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三河市杨庄镇安庄子村委会,住所地三河市杨庄镇,组织机构代码。
原告杨占云与被告三河市杨庄镇安庄子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占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每年两千元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14年至今的工伤残疾补贴金。事实和理由: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中,被告三河市杨庄镇安庄子村(以下简称安庄子村)有4人和原告一样在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中,受伤并致残。2009年被告安庄子村4人全部加入低保。政府于2013年3月取消了被告安庄子村低保。可就在2013年被告安庄子村除了原告,其余3人都���工伤补贴金。原告来回找了数次,都无人答复。原告于2016年5月份向贵院提起过工伤补助金诉讼。于2016年6月28日撤回起诉,但被告不给予原告答复。原告持有三河市医院的诊断书,有工伤残疾证和村委会证明。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受伤情是否构成工伤,能否给予工伤待遇,应先由相关部门认定处理,且由相关部门认定处理是其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原告对其主张应先行找相关部门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占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佳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