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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行初45号

刘文荣诉莱西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收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荣,莱西市房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5行初45号原告刘文荣,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被告莱西市房产管理局,地址莱西市烟台南路37号。法定代表人吕国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新照,该局工作人员。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文荣诉被告莱西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收费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文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荣负担。

审判长  刘炳良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赵显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蕾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