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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236号

刘翠凤诉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翠凤,李静,李景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236号

原告:刘翠凤,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士里,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静,男,1971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李景奇,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凤与被告李静、李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刘翠凤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熊俊芳

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

人民陪审员  乔国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