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236号
原告:刘翠凤,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士里,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静,男,1971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李景奇,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凤与被告李静、李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刘翠凤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熊俊芳
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
人民陪审员 乔国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