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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4199号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连成、范连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连成,范连魁,李义海,李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4199号

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冲,该行普连集支行副行长。

被告:范连成。

被告:范连魁。

被告:李义海。

被告:李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连成、范连魁、李义海、李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立案后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且原告不符合缓交、减交、免交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增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