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4199号
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冲,该行普连集支行副行长。
被告:范连成。
被告:范连魁。
被告:李义海。
被告:李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连成、范连魁、李义海、李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立案后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且原告不符合缓交、减交、免交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增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