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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9487号

原告王欢与被告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9487号

原告:王欢,女,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告: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588122),住所地在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中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建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欢与被告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黄祝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刘 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