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9487号
原告:王欢,女,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告: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588122),住所地在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中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建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欢与被告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黄祝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刘 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