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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384-8号

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波,邵士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384-8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波,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邵士均,曾用名邵士君,男,194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与被执行人邵士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邵士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士均履行本院(2013)峄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邵士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士均的银行存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