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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民初1694号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与李艳军、郝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李艳军,郝瑞军,王美英,靳建军,王存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1694号

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住所地:肥乡县王庄村肥广路北侧。

负责人:吴印章,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瑞杰,该信用社员工。

被告:李艳军。

被告:郝瑞军。

被告:王美英。

被告:靳建军。

被告:王存义。

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诉被告李艳军、郝瑞军、王美英、靳建军、王存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存义死亡为由,提出撤回对李艳军、郝瑞军、王美英、靳建军、王存义的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撤诉。

审判员  高会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