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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372号之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郑家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郑家钱,季月眉,林立偶,吴守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3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鼎市玉龙北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912-8。

负责人:刘振界,行长。

被执行人:郑家钱,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季月眉,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林立偶,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吴守举,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郑家钱、季月眉、林立偶、吴守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季月眉、林立偶、吴守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冬冬

审判员  张利群

审判员  缪霄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