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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090号

威海祥泉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闫青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威海祥泉商务会馆有限公司,闫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090号原告威海祥泉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鲁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太,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青。委托代理人马广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萍,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祥泉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青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祥泉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明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