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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66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精享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凤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精享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凤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66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精享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百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卢凤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安徽精享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凤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卢凤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精享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09613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受理费1246元、执行费22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凤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凤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卢凤汉至今仍未履行。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卢凤汉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西林二村某幢某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