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703号
原告:郑某,女,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被告:胡雪义,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韩集镇小李庄村委胡庄,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胡雪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陈新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昱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