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9民初1703号

郑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703号

原告:郑某,女,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被告:胡雪义,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韩集镇小李庄村委胡庄,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胡雪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陈新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昱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