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252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钟飞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寅光、李碧莹,该局工作人员。��执行人钱勇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5513。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钱勇春其他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的三国土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钱勇春应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辑罗村委会下南村民小组“旧屋地”(土名)120平方米集体土地的地上新建的住宅。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三国土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综合考量,认为本案涉及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执���成本较高且风险难以估量,本案暂不适合执行。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适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25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荣
代理
审判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艳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健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