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6297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代表人:丁学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星波,系原告公司职工,联系。
被告:虞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虞伟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宝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林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