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李元通,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黄世聪,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李元通与黄世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94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8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黄世聪有工资收入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675号】提取,目前待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94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