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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终383号

杨化勇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杨化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终3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化勇,住松原市。(松原市宁江区虹场歌厅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尹万利,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沃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上诉人杨化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著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化勇的委托代理人尹万利,被上诉人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沃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薛 淼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