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终3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化勇,住松原市。(松原市宁江区虹场歌厅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尹万利,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沃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上诉人杨化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著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化勇的委托代理人尹万利,被上诉人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沃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薛 淼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