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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286号

黄贤玲与凌全伟、李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贤玲,凌全伟,李雪云,舒小英,陈三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286号

原告:黄贤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凌全伟。

被告:李雪云。

被告:舒小英。

被告:陈三久。

原告黄贤玲与被告凌全伟、李雪云、舒小英、陈三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黄贤玲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贤玲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黄贤玲负担。

审判员  朱燕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