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286号
原告:黄贤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凌全伟。
被告:李雪云。
被告:舒小英。
被告:陈三久。
原告黄贤玲与被告凌全伟、李雪云、舒小英、陈三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黄贤玲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贤玲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黄贤玲负担。
审判员 朱燕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