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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2490号

王晓笛诉郭昌华、郑宏洲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笛,郭昌华,郑宏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249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笛,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申请人郭昌华,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宏洲,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笛、郭昌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宏洲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晓笛于2016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管执字第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 勇

审判员 武慧鑫

审判员 季 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