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249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笛,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申请人郭昌华,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宏洲,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笛、郭昌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宏洲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晓笛于2016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管执字第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 勇
审判员 武慧鑫
审判员 季 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