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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行终114号

顾洪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顶碁运动用品(淮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行终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洪,无业。委托代理人顾逸民,淮安市清河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兵,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景会路行政中心北四楼。法定代表人江泽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树国,该局党委委员,市医保中心主任。一审第三人顶碁运动用品(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胜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周宏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春玲,该公司人事部主管。上诉人顾洪因诉被上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人社局)、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行初字第000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争议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开发区人社局于2016年9月7日作出淮开人社工不认撤字【2016】3号《关于撤销淮开人社工不认字(2015)第8号的通知》后,上诉人顾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二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顾洪撤回上诉;

二、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行初字第00063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顾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亚东

代理

审判员  牛延佳

代理

审判员  柏娟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