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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602号

涟水县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涟水新邦电子有限公司、陈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涟水县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涟水新邦电子有限公司,陈珊,李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涟水县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王庆山,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嵇大勇,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涟水新邦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新邦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陈珊,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珊,居民。被执行人李海燕,居民。(与陈珊系夫妻)涟水县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涟水新邦电子有限公司、陈珊、李海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涟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涟水新邦电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涟水县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清偿款本息821446.4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从代偿之日,即2015年5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代偿款还清日止)。被告陈珊、李海燕负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2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15元,由被告涟水新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涟水县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其无银行存款,亦无机动车辆,登记在涟水新邦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涟水县义兴镇工业集区涟国用(2014)第7274号土地一宗,已被本院在诉讼中保全,因该宗土地上已建多幢厂房,且所建厂房均无房产证,故未能对所查封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宇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