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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750号之一

曾爱梅、陈寿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爱梅,陈寿平,谭彩群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爱梅,女,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陈寿平,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谭彩群,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本院在执行曾爱梅与陈寿平、谭彩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寿平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一里X号XX室的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投资款15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助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XX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