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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885-1号

马纯、许春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纯,许春红,冀春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85-1号申请执行人马纯,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许春红,女,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冀春一,男,汉族,1956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三终第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许春红、冀春一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春红、冀春一至今未全部履行。因本院在审理时查封被执行人许春红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74号79号院住宅小区3幢1单元101(合同编号YS2013007032号)房产的时间已快到期,而该房产正处于评估、拍卖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许春红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74号79号院住宅小区3幢1单元101(合同编号YS2013007032号)房产。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耀

代理

审判员 张 龙

代理

审判员 杜俊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赫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