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焦琪,男,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系棚,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纪美丽,女,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唐焦琪与王系棚、纪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纪美丽、王系棚支付申请人唐焦琪欠款5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我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纪美丽名下的房产,并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系棚名下的车辆,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
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佳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