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410号申请人李建卫,男,生于1972年6月1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乃仓,男,生于1966年3月3日,汉族,农民。申请人李建卫与被执行人赵乃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陕032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355元,诉讼费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乃仓未能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款项,现案款已执行到位,申请人也亦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6)陕032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李国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