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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2045号

易文与李军、刘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易文,李军,刘建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2045号

原告:易文,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李军,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刘建英,女,194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427。

原告易文诉被告李军、刘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易文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币1450元,由原告易文负担。

审 判 长 孙 慈 亭

代理

审判员 易  飞

代理

审判员 ?刘强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 陈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