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2045号
原告:易文,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李军,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刘建英,女,194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427。
原告易文诉被告李军、刘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易文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币1450元,由原告易文负担。
审 判 长 孙 慈 亭
代理
审判员 易 飞
代理
审判员 ?刘强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 陈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