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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404号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浙江东正针织有限公司,上虞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倪煜旦,周爱仙,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富士针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04号

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5321-7,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368号1-3楼。

法定代表人:韩礼钧。

被执行人: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2896-2,住所地上虞区经济开发区通江中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倪煜旦。

被执行人:浙江东正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01822-4,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煜旦。

被执行人:上虞正元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1691-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通江中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倪煜旦。

被执行人:倪煜旦,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周爱仙,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8211-7,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通江中路505号。法定代表人倪煜旦。

被执行人:上虞富士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67271-2,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煜旦。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正针织有限公司、上虞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倪煜旦、周爱仙、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上虞富士针织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340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正针织有限公司、上虞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倪煜旦、周爱仙、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上虞富士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610828.9元(含执行费81928.9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押,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红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