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760号
原告:刘某甲,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某乙,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40元,本院减收4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泽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