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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760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760号

原告:刘某甲,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某乙,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40元,本院减收4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泽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