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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82号

梁锦朝与梁汉伟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梁锦朝,梁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8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锦朝,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国,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汉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再审申请人梁锦朝因与被申请人梁汉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467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锦朝申请再审称,1.梁汉伟的房屋伸出建筑已侵占我的房屋上空及土地,一、二审法院忽略了这一事实;2.横栏镇政府已于1994年12月3日作出处理决定,确认梁汉伟做水泥混凝土的院子属于我,梁汉伟在该院子做水泥混凝土显然侵权;3.二审法院认定梁汉伟房屋北面有一条通往大路的公共人行通道没有侵犯我的相邻通行权错误;4.梁汉伟承认对我的房屋造成损坏,但未能对受损房屋进行修复;5.相关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未作出规划和认定前,应先中止审理;6.二审法院无故不予鉴定,致我无法行使这一权利错误;7.二审法院未对我上诉的全部诉讼请求进行审查;8.二审后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综上,梁锦朝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梁汉伟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梁锦朝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根据梁锦朝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梁汉伟的施工行为是否侵犯了梁锦朝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对梁锦朝没有提出具体上诉理据的问题,不予审查,并不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至于梁锦朝提交的(2014)中二法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以及麦福妹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内部审批资料),经审查,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梁汉伟在建房时侵犯梁锦朝的合法权益,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梁锦朝再审申请其他各项主张,实际上亦是一、二审判决争议焦点的问题,对此一、二审判决以及判后答疑已逐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梁锦朝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梁锦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闵 睿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秦 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翠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