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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刑终337号

上诉人张国全侵占罪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占
当事人
张国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刑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国全,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盖州市陈屯镇陈屯村*号20。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张国全指控原审被告人辽宁中顺国际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韩志波犯侵占罪刑事自诉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辽0804刑初260号刑事裁定。认为自诉人张国全指控原审被告人辽宁中顺国际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韩志波犯侵占罪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对自诉人张国全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

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张国全指控原审被告人辽宁中顺国际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韩志波犯侵占罪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受案范围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刁勇

审 判 员  刘钢

代理

审判员  林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