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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726号

闫小芬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小芬,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闫小芬,女,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长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恩和,执行董事。闫小芬与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17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闫小芬

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工资一万八千八百八十五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闫小芬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闫小芬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7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俊奇

审 判 员  徐斯博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