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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1623号

刘少锐与刘光辉、赵水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少锐,刘光辉,赵水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623号

原告:刘少锐,男,汉族。诉讼

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光辉,男,汉族。

被告:赵水娥,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锐诉被告刘光辉、赵水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少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少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尼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