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623号
原告:刘少锐,男,汉族。诉讼
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光辉,男,汉族。
被告:赵水娥,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锐诉被告刘光辉、赵水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少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少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尼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