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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恢3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傲、昆山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傲,昆山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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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作厂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毅,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傲,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昆山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力军,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人朱傲、昆山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江宁汤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被执行人朱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智信公司借款923.8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1年9月17日起,以923.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朱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智信公司律师费193170元。

三、被执行人大都会公司、朱力军对被执行人朱傲的上述一、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申请执行人智信公司负担4050元,由被��行人朱傲、大都会公司、朱力军负担827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轮候查封昆山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昆山市周庄镇房产和土地,本案暂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江宁汤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贲明发执 行 员  郭 强执 行 员  王 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