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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2699号

胡国庆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胡国庆,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2699号

原告:胡国庆,男,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中旭,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实习),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

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赵力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在功,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胡国庆与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2016年9月13日,胡国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国庆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胡国庆承担。

审 判 长  张罗炜

代理

审判员  刘 英陪 审 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