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2699号
原告:胡国庆,男,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中旭,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实习),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
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赵力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在功,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胡国庆与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2016年9月13日,胡国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国庆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胡国庆承担。
审 判 长 张罗炜
代理
审判员 刘 英陪 审 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