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2022号之一
原告:杜开琼,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李泽高,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杜开琼诉被告李泽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吕百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德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