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唐俊国。被执行人张华祥。被执行人孟祥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俊国与被执行人张华祥、孟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秀刚
审 判 员 宗 帅代
审判员 徐建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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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俊国与张华祥、孟祥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唐俊国。被执行人张华祥。被执行人孟祥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俊国与被执行人张华祥、孟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秀刚
审 判 员 宗 帅代
审判员 徐建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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