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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178号

唐俊国与张华祥、孟祥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俊国,张华祥,孟祥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唐俊国。被执行人张华祥。被执行人孟祥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俊国与被执行人张华祥、孟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秀刚

审 判 员 宗 帅代

审判员 徐建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