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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刑初127号

丁某、周某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庄永,丁祖伦,周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刑初127号自诉人庄某。被告人丁某。被告人周某。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庄某诉被告人丁某、周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中,自诉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庄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海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