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27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映琼,女,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刘英,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陈映琼与被执行人杨军、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达达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映琼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4085.84元,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英已向申请执行人陈映琼支付4035.84元。经查询二被执行人金融机构、房产、工商及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杨军有位于达州市达川区华蜀北路住房一套,目前正在对该住房进行评估、拍卖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达达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后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部分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平
审判员 唐旭辉
审判员 栾心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