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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1民初711号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711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农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张秋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