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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75号

申请人胡传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皮海建、张卫东、XX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传合,皮海建,张卫东,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75号申请执行人胡传合,汉族,1956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皮海建,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生。被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1962年3月14日生。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0年8月24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皮海建、张卫东、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9.7939万元,现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胡传合与被执行人皮海建、张卫东、XX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玉利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

书记员  姜文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