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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保53号

乐陵市美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有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陵市美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有泰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保53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乐庆路558号。法定代表人王甲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有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摩力达民营产业园K座-甲-202.203。法定代表人周兴起,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乐陵市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有泰工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481民初2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有泰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有泰工贸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双港支行帐号为02×××18账户存款110000元,期限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