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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726民初第33号

巴某某诉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曲麻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巴某某,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726民初第33号原告巴某某,女,藏族,现年29岁,系青海省曲麻莱县人。被告土某某,男,藏族,现年39岁,系青海省曲麻莱县人。

原告巴某某诉被告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西拉尕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后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结婚十年以来,被告从不信任我,家里的存款及银行卡密码总是对我隐瞒,被告生活作风也十分不检点,外遇很多。最让我难以忍受的是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多次打骂于我,还扬言要杀了我然后在自杀。我已无法再和被告共同生活下去,故起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能够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两个孩子交由我抚养且被告承担两个孩子直至大学的生活、教育费用。

被告土某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认为我与被告已共同生活了十年有余,彼此间应存有深厚的夫妻感情且我俩还有两个孩子,我不希望孩子还在这么小的时候就在不完整的家庭里生活。我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我从未让她在生活上有过负担,生活一直过的很好。被告所说的我打骂她纯属虚构,我并未打骂于她,反倒是她今年无故离家,留下两个孩子和我,对这个家不管不顾还带走了家里的一些东西,但即使如此但我对原告依然有夫妻感情,望人民法院能够调解我与原告不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后便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两个孩子,长子旦某某,现年10岁,次子松某某,现年8岁,二人共同生活已有十年之久,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而后起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原告巴某某与被告土某某于2010年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感情很好。原告巴某某以被告土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遇及生活琐事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并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过婚外遇,被告也要求希望能与原告和好,足以看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是缺少夫妻之间的沟通。鉴于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育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为了小孩能够有完整的成长环境。本院对于被告土某某不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判决原告巴某某与被告土某某不准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或者直接上诉至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西拉尕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巴丁昂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