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291号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禹门大街。代表人雷智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符宏学,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高峰,男,生于1966年8月22日,汉族。被告薛红莲,女,生于1966年7月8日,汉族。被告刘贵生,男,生于1966年3月24日,汉族。被告康小女,女,生于1966年3月25日,汉族。被告康有民,男,生于1960年12月15日,汉族。被告毋芳琴,女,生于1968年1月13日,汉族。
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与被告刘高峰、薛红莲、刘贵生、康小女、康有民、毋芳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贵生、康小女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陕0581民初129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严继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 敏 来源:百度“”